2025-03-03 15:35:45來源:浙江省發改委點擊:5565 次
3月3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再次公開征求《浙江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原文如下:
關于再次公開征求《浙江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起草了《浙江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文本根據前期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后,再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3月3日至3月12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以傳真、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聯系人:寧德軍;聯系電話:0571-87056203;
傳真:0571-87050372;
郵箱:ningdj.fgw@zj.gov.cn;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聯系電話。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3月3日
浙江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
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結合我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能源工程,是指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第五條 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能源局、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對本級能源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省能源局負責指導督促全省能源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全鏈條、全過程監管體系,負責編制全省統一的能源工程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示范文本,負責能源工程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等管理工作,并統一納入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屬地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并具體負責市級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轄區內能源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
跨多個設區市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單位,由省能源局根據項目投資分布情況指定。
第八條 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
跨多個縣(市、區)轄區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單位,由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投資分布情況指定。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主要工作包括:
(一)接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送的項目招投標過程資料。
(二)負責本地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能源行業入庫專家的初審工作,并依法監督本地區能源工程評標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
(三)對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發布、澄清文件發布、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處理本級受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案件。
(五)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并上報不良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六)其他依法必須接受指導、監督的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省招標投標智慧監管監督系統推送涉及本行業預警信息的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的標前、標中和標后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意見于2025年XX月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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