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10:16:11來源:甘肅能源監管辦點擊:10635 次
10月15日,甘肅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公告,公告顯示,新建發電機組所屬企業應在機組完成啟動試運行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證的不得繼續發電上網,不得繼續參與交易。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公告
甘監能資質〔2024〕159號
為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助力推動能源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后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辦理工作,根據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9號令)、《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2020〕6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明確登記要求
新建發電機組所屬企業應在機組完成啟動試運行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證的不得繼續發電上網,不得繼續參與交易。
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登記的機組投產日期是指單臺發電機組(單元)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分批并網發電的機組(單元)應分批登記機組情況,投產日期按同批次機組(單元)全容量并網日期(即最后一臺機組(單元)并網日期)登記。
發電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發電機組(單元)投產日期,并妥善保存可以證明機組并網日期的相關材料以備核查。
二、規范變更管理
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企業,相關機組實際并網發電日期與許可證中登記的投產日期不一致的,可向甘肅監管辦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并提供可以證明機組并網發電日期的有關材料以備核查,如:機組(單元)啟動驗收報告、啟動申請票批復和執行文件、質量監督檢查報告和并網調度協議等。
三、加強審核監督
甘肅能源監管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和告知承諾制有關要求,結合企業信用狀況,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企業填報信息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經核實,企業填報信息有誤的,責令限期整改;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尚未許可的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已許可的應撤銷許可;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電力業務許可。
電話:0931-295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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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730070
甘肅能源監管辦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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